医患关系本应是社会关系中最亲密和最富人情味的关系之一,然而,如今的医患关系却史无前例地脆弱与紧张。近来来,“暴力伤医”事件屡屡发生并且越演越烈,2013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聚焦医生执业状况调查》显示,中国78%的医生不希望子女从医,医不过二代现象的出现,也在提醒我们,改变医患关系,重塑医生职业的神圣性,迫在眉睫。世界卫生组织对“暴力伤医”的定义即卫生人员在其工作场所受到辱骂、威胁和攻击,从而造成对其安全、幸福和健康的明确的或含蓄的挑战。
一、我国暴力伤医的现状
2011年9月15日,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被患者王宝砍伤;2012年3月23日,哈医大附一院医生王浩被患者李梦砍死;2012年4月28日湖北省衡阳市三院医生陈妤娜被患者王运生连捅28刀身亡;2012年11月29日天津中医药大学附一院针灸科主任康红千被患者王英生用斧头砍死;2013年10月25日,浙江温岭第一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被患者连恩青砍死……
2013年8月15日,由中国医师协会主持的《医院场所暴力伤医情况调研报告》显示:有96%的医务人员曾遭谩骂、威胁,2003~2012年,全国共发生恶性暴力伤医事件40起,2012年达到顶峰共11起,且都造成医务人员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
二、我国医患矛盾的主要问题
1.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公益性淡化。现代医院的主要收入源于三部分:一是政府的财政补助;二是药品的差价收入;三是医疗服务收入。而我国的财政补助仅占GDP的4%,对于医院而言,这样的局面根本不够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寻求其他两种途径。其中药品的高价位、“以药养医”的政策给民众增加了过重的负担,使得民众怨声载道,国家也被迫调整药品价格政策以缓解民情。在前两条途径行不通的情况下,医院只能提高医疗服务资费获得利润来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导致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私营性质增强,公益性淡化。
2.法学界对医疗行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没有弄明白,即定性不准。如《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当作一般的民事侵权来处理,废除了医疗侵权只有在构成事故的前提下才予以赔偿的范围,将具有特殊性质的医疗赔偿,回归到一般“损害责任”概念,扩大了医疗赔偿的范围。由此,恶化了医疗执业环境,为医患冲突埋下极大隐患。
3.“无责任赔偿、安抚性赔偿”泛滥。近年来,医院门急诊和住院人次急剧增加,医患纠纷呈井喷式爆发,很多地方奉行的原则是:“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遇到医患纠纷,最常见的做法就是让医院“花钱买平安”,只要患者一闹,不管有理没理,迅速花钱摆平,小闹小赔、大闹大赔。这种观点不仅在患者中流行,在政府和司法部门中也很普遍。“无责任赔偿、安抚性赔偿”的泛滥,导致“医闹”越来越多。
4.部分不良媒体的不实报道加剧医患矛盾。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一些不良媒体为了炒作,无视客观事实进行负面报道并大肆妖魔化医生群体,不正视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将医疗不良结局全部归咎于医生,使得本来就紧张的医患关系更加严峻。
三、切实解决“暴力伤医”的思考和建议
如何拯救医患关系?固然需要重拾社会信任,让“医者仁心”成为患者信任的基石,但构建社会信任,却远非说说那么简单,而还需在体制上做重大改革。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体现公益性。政府自身应调整财政资金分配结构,加大对我国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确保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转,从源头上切断医院依靠“药品差价”及“医疗服务”来获取利润的途径,从而在根本上真正体现公立医院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充分体现以民众利益为根本的和谐社会构建方针。中科院钟南山院士认为:国家投入不足是主要原因,接着才是医生人文思想的沉沦以及老百姓对医疗的认识问题。因此,期待通过提升患者对医者的理解来实现医患关系和谐的美好愿景显然并不现实,而是明确医疗投入的政府责任以及政府在承担民众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责任主体,才回归医院公益性,才能从根本上消弭医患之间的对立局面。
2.通过立法明确医院尤其是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医患关系的法律定位上应区别于一般服务合同的权益。必须重申医疗行业的公益性,坚持公立医院的非营利性。这种公益性,在法律上体现为将患者的金钱给付当成是其较多占用社会医疗资源而对医生诊疗行为的对价,将诊疗行为与药品销售行为分割,将医生对病患的救治义务上升为法定职责。将医疗合同等同于普通的服务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是病患在给付金钱对价后诉求简单变成了“给钱就得治好”的逻辑,而一旦治不好,医闹变顺理成章。然而诊疗行为所涉及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进行衡量的,且医疗行为本身的价值亦不可能仅仅通过药品、诊金等项目来体现。所以,通过立法明确医院尤其是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承担,才能从根本上拯救医患关系。
3.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医患矛盾解决方式。“大道不通、小道必娼”,正是由于正当、合法的维权渠道无法迅速有效解决问题,医闹等极端方式维权才有了“市场”。同时,在我国在信访、维稳等“怕出事”思想左右下歪曲了政绩观,这在客观上又助长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做法。在医患纠纷解决上,公权力救济的途径大约有三,即司法、行政和社会手段。当前,我国民间组织中并无类似于消费者协会、工会等的患者自治组织,患者往往是势单力薄、单打独斗;行政解决又由于其与医院间的千丝万缕,无法取得患者信任而失灵;而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也面临许多法律难题。因此,有必要建立中立的第三方调解组织,由病患一方参与到该组织中,实现医患双方的平等对话。在医疗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建立医疗责任的风险转移和共同分担制度十分必要,比如可以参考交强险建立类似的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
4.强化社会舆论的引导,正视生命现象的复杂性与医疗行为所固有的风险性。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全面,并要大力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高风险性的宣传和引导,医院也要加强自身宣传,增强群众对医疗行为高风险性的认识,从而沟通和融洽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案件的发生。
5.严惩“暴力伤医”行为。防医闹不是做数学题,加强安保无法根本遏制医患暴力冲突,也不能为医务工作者带去更多的安全感。对这类暴力行为,应坚决地通过法律渠道,主张医务人员的权利,让施暴者为自己的非法行为付出代价,以儆效尤,否则这种“暴力伤医”会成为不断被模仿的“破窗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