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证】
1.甲状腺未分化癌不能手术切除的和甲状腺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可首选放射治疗。
2.手术切缘不净或残留者,且不摄取131I的甲状腺癌的患者。
3.无手术切除适应证患者可酌情考虑行姑息性放射治疗。
4.对远处转移病灶131I治疗无效者,尤其是骨转移,可行局部姑息性放射治疗。
【禁忌证】 绝对禁忌证很少,以下情况可考虑为放射治疗禁忌证:
1.颈部及颈前区曾做过放射治疗,局部已有严重的放射损伤者。
2.有严重恶液质,体质虚弱者不能耐受放射治疗者。
【操作方法及程序】
1.放射源:
(1)甲状腺照射:60CO-γ线或直线加速器4~8MV-X射线,也可单纯使用或配合使用电子线照射。
(2)颈淋巴结照射:60CO-γ线或直线加速器4~8MV-X射线,电子线或180~210KV深部X线。
2.照射靶区及范围:
靶区范围的设计应根据病理类型、病变范围、淋巴结有无受侵和手术切除状况等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对甲状腺高分化癌应采用小野局部照射,低分化或未分化癌应采用大野照射。
根据甲状腺的解剖位置,区域淋巴引流的特点和淋巴结转移的规律,对高分化癌的照射野上界在舌骨水平即可,下界可依据具体病变侵犯的范围而定,最低至胸骨切迹包括两侧下半颈淋巴结的引流区即可。但对分化差的癌,照射靶区要扩大至包括全颈淋巴引流区及上纵膈淋巴结。
对于颈部肿物巨大、固定,同时累及周围重要器官的晚期甲状腺癌,放射治疗主要是以减轻症状为目的姑息性治疗,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照射范围。
照射野的设计原则是力求肿瘤靶区得到均匀照射,同时周围正常组织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治疗计划系统进行优化设计。
3.照射剂量和常规分割方式:
照射剂量:肿瘤原发灶、术后残留区和淋巴结引流区的大野照射DT:45~50Gy/5周,然后缩野针对残留灶加量照射至60~70Gy/6~7周。
注意脊髓受照射剂量勿超过耐受量。
在治疗实施中,每日按常规分割方式照射:分次剂量1.8~2Gy,每天1次,每周5次。
【注意事项】
1.如肿瘤巨大压迫气管引起严重呼吸困难者,须先行气管切开术,确保呼吸道畅通后方可行放射治疗。
2.并发症和后遗症
(1)皮肤与黏膜的急性反应:
常规分割照射20~30Gy后可出现受照射区域如咽、喉、食道、气管等部位的急性放射性黏膜炎,表现为咽部疼痛、吞咽困难、刺激性干咳等症状。
照射剂量达40~50Gy后,可出现照射区皮肤放射性皮炎,多数患者为放射性干性皮炎,表现为局部皮肤充血,潮红,有烧灼和刺痒感,逐渐变成暗红,表皮脱屑。如皮肤剂量过高,或个体皮肤耐受性差,或治疗过程中不注意皮肤的护理(如避免物理、化学因素的刺激),可导致放射性湿性皮炎,表现为皮肤水肿、水泡形成,表皮糜烂,有渗出液。
如喉部剂量超过50Gy,有可能出现喉黏膜水肿,表现为声嘶、吞咽疼痛,严重者可出现呼吸困难。
(2)颈部皮肤与软组织的萎缩与纤维化:是皮肤和皮下软组织受较高剂量(>50Gy)照射后出现的迟发性反应,是颈部受照射后较常见的一种放射性后遗症,表现为颈部皮肤与软组织的萎缩与纤维化,严重者皮下呈软组织板样坚硬,使颈部活动受限。由于甲状腺癌多数为术后放射治疗,术后放射治疗亦可能加重术后颈部软组织纤维化。
(3)放射性脊髓炎:其发生率为0.8%~3.5%,应严格控制脊髓受量在其耐受量45Gy/25次/5周范围以内。个体敏感性高者,脊髓剂量30Gy/15次/3周也可能发生放射性脊髓炎。
(4)甲状腺机能低下:甲状腺产生中度放射性损伤,如甲状腺机能减退的TD5/5剂量为45Gy,由于手术已切除部分或全部甲状腺,且术后放射治疗给予肿瘤致死剂量≥50Gy,此剂量足以影响甲状腺的机能,因此,放射治疗后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甲状腺机能减退。